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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你应该知道的“三个规定”
时间:2021-10-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二、如何落实“三个规定”?

2019年和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要求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

三、“三个规定”之间的关系?

《干预插手规定》是针对领导干部层级,从外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制度规定。《过问规定》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规定。《干预插手规定》《过问规定》都是从体制内的角度来防止干预司法办案。

《接触交往规定》则是从体制外的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及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规范。

四、如何理解“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五、如何理解“过问案件”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六、如何理解“不当接触交往”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七、检察人员不如实填报会怎样?

如果不填报,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

八、检察机关有哪些正当渠道可供人民群众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或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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