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究
“全程监控”下盗窃得逞应认定为既遂
时间:2017-02-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现实中,盗窃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反扒人员“全程监控”下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屡屡出现,司法实务中,对该类型盗窃行为如何认定既未遂问题存有较大争议,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看法。 有观点认为,在反扒人员“全程监控”下的盗窃行为不可能让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故该盗窃行为应认定为未遂。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反扒人员既不是被盗窃财物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被害人的授权具有暂时占有该财物的权利,更没有基于民事行为(委托保管合同等)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负有看管该财物的职责义务,仅仅因为反扒人员事先发觉行为人形迹可疑,之后目睹其盗窃过程,就认定被害人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其实是将反扒人员纳入财物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持有人的范畴内。该观点不仅混同了反扒人员与被害人的身份,也夸大了被害人对财物实际的控制能力,忽视了行为人秘密窃取(相对于被害人而言)行为事实上已破坏了被害人对财产控制权的客观状态。

  所以,笔者认为,该类型的盗窃行为一旦“得逞”应认定为既遂。至于案发后行为人迅速被反扒人员抓获,赃物被立即追回的情节,是盗窃行为既遂之后的抓捕行为和追赃行为。显然,抓捕行为和追赃行为在犯罪构成层面不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不能以此来判断犯罪的既未遂状态。

  还有观点认为,反扒人员和盗窃行为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分明,即只要盗窃行为是在反扒人员“全程监控”下进行的,盗窃行为人基本上就难逃被反扒人员当场抓获的结局,从而得出这类盗窃行为不可能既遂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推论也不妥。

  其一,反扒人员的力量强过盗窃行为人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盗窃行为人的力量强过反扒人员的情形。其二,决定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点是财物是否已经失控于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而不是财物失控于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可能性大小。“得逞”是一种静止、确定的状态,而非一种可能性,即使这种可能性极大。其三,实践中,在公安机关“全程监控”下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只要交易完成,行为人被当场抓获也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因此,同样是“全程监控”后被反扒人员当场抓获的盗窃行为人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既遂。但此时,或许有人会从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性角度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当低于普通的盗窃行为的既未遂标准,而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刑法分则中所有罪名既未遂的判断标准应都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仅仅是罪名与罪名之间所保护法益的不同以及如何认定“着手”的区别。

  如果在反扒人员“全程监控”下的盗窃行为不能认定为既遂,一方面会导致纵容犯罪,使部分已经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还将削弱司法机关对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将导致公安机关根本无法抓捕这类盗窃犯罪的现行犯,影响公安机关办案的积极性。

  所以,笔者认为,“全程监控”作为一种外部介入因素,不能影响盗窃罪的定性,至于盗窃行为人当场被反扒人员抓获,赃物被追回,可作为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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