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究
司法天理的当代意蕴和遵循路径
时间:2022-02-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德清撰写的论文《司法天理的当代意蕴和遵循路径》,刊发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人民检察》2021年第23期。

司法天理的当代意蕴和遵循路径

天理在古代中国源流深厚悠长,对于维护统治秩序、治国理政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重要的司法准则,是“法上之法”。当代中国,天理这一观念仍然具有坚实的社会根基和民意基础,在涉及基本伦理底线的案件中,是司法办案必须考量的因素,也是人们检验司法决定妥当与否的重要依据。

一、司法天理的当代意蕴

天理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不是具体规范,不像国法那样详尽具体。能够进入天理范畴的,必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东西。当代中国司法天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尊重底线权利。古代中国为维护“三纲五常”,有时以牺牲个体基本权利为代价。当代中国比古代中国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人格权和自决权,简而言之,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发展权是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自决权是个人合法地按照自己意愿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当一项司法决定危及人的基本权利而又没有充分理由的时候,可以认为是违背天理的。

第二,平等对待。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法治社会须守护人与人的平等关系,坚持人与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做人资格上的平等,做到一个人不应当凌驾于别人之上、不应当拥有别人所没有的特权。一个人自由的边界应当是另外一个人自由的边界,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运用他各种机能的最充分的自由,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发生矛盾。【参见[英]赫伯特•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页】司法过程中,要确保每一个人都受到同等对待: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做到此方当事人与彼方当事人平等,实现权利、义务平衡;此案当事人与彼案当事人平等,实现同案同判。

第三,鼓励向善。向善就是做正确的事,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比如,要鼓励人们遵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人们维护社会进步,包括维护物质进步、精神进步、制度进步;鼓励人们保障经济建设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平等自由交换权益,通过司法保障健康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环境。

二、当代司法天理的遵循路径

天理的司法适用是一个抽象规则具体化的过程。中国传统司法遵循天理的主要方法是在天理与国法之间寻找共同点或者取舍点,或者当国法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运用天理或人情来弥补国法的漏洞,以及用天理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当代中国司法对天理的遵循,需要在吸收古代中国司法天理运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引导司法方向、辅助司法判断、校准司法决定、检验司法成果,来探索具体路径。

 (一) 引导司法方向

法治乃治国之道,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但“规范”并不是制定法律之“目的”,而是以“和平的方法”获致人间之“公平”的一种“手段”,促成公平之和平的实现才是最终目的。社会治理是本体、是内容,而司法是具象、是形式。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具有两重性,可能保持一致,但也可能形式背离内容,因此,内容的实现需要形式来规制,形式的运用需要以内容来引导。法律之“手段”的“地位”,使它应受“目的”的节制。通过司法天理的引导,做到司法以正确的方向为“明灯”,防止司法过于僵化,使司法切实服务于国家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福祉,符合社会治理的要求,摆脱作为“工具”的局限和受形式的过度桎梏,避免司法措施和司法决定陷于专业主义的“泥淖”,以此坚守初心。比如,在刑事司法领域,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就是从正当防卫角度对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人际平等的司法天理的确认,引导刑事裁判符合公平正义。

 (二) 辅助司法判断

人们常说“情、理、法”“天理、国法、人情”,一般而言,三者之间是统一的。因此,对于司法天理与国法重合的部分,适用国法就是顺应天理。但既然是不同的概念,司法天理与国法的功能作用也有所不同。“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立法技术的有限性、法律功能的局限性,法律常常滞后于社会现实,导致法学落后于社会发展,因此,需要天理辅助司法判断,以此防止法官适用法律时,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或者拒绝裁判。解决法律缺陷问题,既可以通过立法,也可以通过运用法学方法、适用法的精神来解决。当法律不甚明确时,司法天理可以引导司法者作出正确判断,使得其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理解更加深入透彻,对抽象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作更加妥当、充实的理解,作出正确的决定。鉴于当代中国立法的进步性与文明性以及法治的基本准则,司法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必须坚持国法的基本规则功能,以“国法”作为基本框架,在“国法”的范围内裁判案件,适用天理必须在遵循国法的基础上展开。只有少部分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国法难敷适用时,天理才有必要走上前台,从而达致善治。

 (三) 校准司法行为

法典只是“书面上的法”,将它转化为特定的法律秩序尚有一定的距离。当代司法天理具有一定的纠偏意义和校准功能,可以防止司法者机械适用法条而导致显失公平正义。当法条自身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需要、僵硬适用该法条或者按照惯例理解该法条会导致严重不公平、不合理、不正当的时候,则可以以当代司法天理来进行校准,在法条辐射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新的解释,以有机地适用法条,使之符合“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之考量”。【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运用司法天理作妥当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可以维护社会和谐进步、守护人的基本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四) 检验司法结果

司法是“有司”的权力行为,但是一切权力都应当在人民的监督下运行,接受社会的评判。而人民如何检验和监督司法结果,其客观依据是什么?首先是“国法”,然后就是包括天理在内的其他一系列社会准则。凡是符合当代中国司法天理的,就应当坚持,凡是不符合的,就应当批判。对于不触犯天理的裁判,人们通常不太关注或者认为应当交由司法者判断和决定,但是对于违背天理的裁判和决定,社会公众必然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批评。当社会和舆论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将会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对错误的措施和决定予以纠正,从而还当事人以天理。由此,司法行为在国法与天理、专业与常识之间反复优化,从而促进法治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在互联网日渐发达、自媒体崛起勃兴的当代社会,人人皆是旁观者、评论者,遵循天理检验司法结果,更加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的可行性。总之,当代司法过程中,应当确立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对待、鼓励向善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天理新内涵,并以此指导司法,妥善处理与国法、人情的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使司法更加适应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福祉的需要。

浙公网安备 33112202000278号

浙ICP备20029351号-1 版权所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