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提供收款码就能赚钱?小心成为犯罪帮凶
时间:2021-01-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依法判决,被告人纷纷表示自己不知道做这个事情会触犯法律,以为只是打法律的擦边球。下面,检察官带你了解被告人到底做了什么事,又为什么涉嫌犯罪?近些年,一种新型的“网赚”方式在微信和支付宝中流行开来,即行为人用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帮别人收款,从中赚取佣金。而这种提供收款码就能赚钱的“工作”,其实就是将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上游黑产团伙,帮助上游犯罪进行收款。所以到最后,可能上游团伙在国外逍遥快活,你却在国内监狱默默流泪。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境外务工期间,曾在菲律宾一家博彩公司工作,并结识了一个名为“洪哥”的人,在“洪哥”的介绍下,张某某回国后即开始利用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刚开始张某某仅用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帮忙收款,但由于一个人效率太低,张某某遂萌生了建立微信群拉拢他人提供更多收款二维码的想法。自2019年6月开始,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建立微信群,拉拢大量人员提供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帮助上家收款,收款后将钱打到上家提供的银行卡,从中获取收款金额的1%-1.1%的提成,并将其中的0.4-0.5%提成给提供收款码的人员作为好处费。截至案发,张某某等人帮助收款共计人民币1360余万元,从中获利70000余元。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以张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后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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