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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抓现行 用“辣椒水”反抗转化抢劫
时间:2021-03-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只是想偷点钱,从来没有想要抢劫,为什么我的行为会构成抢劫罪?为什么量刑这么重?”看守所内,杨某某面对量刑建议为五年零六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脸上写满了惊讶和悔恨。

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说起……

2020年10月,距离杨某某前一次因盗窃入狱被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由于没有稳定收入,杨某某欠下了不少外债。债主逼得急,手上却没钱,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杨某某决定再一次铤而走险,通过“老办法”搞一点钱来还债。为了方便逃离作案现场,“老江湖”杨某某在行动之前顺便准备了一瓶辣椒水傍身,以备不时之需。

傍晚,杨某某撬门潜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开始翻找财物,此时被害人李某某正好回家,发现了正在行窃的杨某某,李某某立刻抓住杨某某的衣服并大声呼喊“抓小偷!”。为了逃避抓捕,杨某某当场拿出随身携带的“辣椒水”朝李某某的脸上、身上胡乱喷射,李某某一瞬间感到鼻喉辛辣不能出声、双目刺痛无法睁眼,杨某某趁着李某某松手的间隙迅速逃离房屋……

本案中,杨某某以盗窃的故意入户并实施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对被害人使用“辣椒水”,为何会转化为“入户抢劫”?这显然就涉及“转化型抢劫”和“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犯罪在上述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犯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经查,本案辣椒水的主要成分为高浓度辣椒素(OC)及少量警用催泪剂,会致人产生呼吸困难、抽搐、暂时性失明、皮肤灼烧感等不适症状和功能障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感和不良生理反应,可以认定其已经具备了与使用暴力相当的威胁性,即喷射辣椒水是使用暴力的方式之一。
    显然杨某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入户抢劫的犯罪要件,当然构成“入户抢劫”。由于杨某某既未取得财物,也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系抢劫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官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最终,杨某某在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理解了其盗窃行为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法律依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法院也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

简单概括一下,本案中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构罪公式为:入户盗窃+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户内施暴(或暴力威胁)=入户抢劫。
    最后,小检想说,求财之心无可厚非,但是盗窃、抢劫都是为人所不齿的不义之举,旁门左道、巧取豪夺绝不可能带来幸福生活,唯有勤劳才可能创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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