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国(边)境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同时发现,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在犯罪主体上,此类犯罪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有的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征;在行为方式上,手段不断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等情形逐渐增多;在犯罪起因上,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在区域特征上,呈现集中化态势,云南、四川、广西、福建、广东、河南、浙江、贵州等8个省(自治区)起诉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占全国85%以上;在涉嫌罪名上,主要集中在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三个罪名。这些犯罪,不仅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现实危害,在当前国际疫情仍处于高位的情况下,还增加了我国“外防输入”疫情防控压力,甚至带来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近日,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细化了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办案程序,对案件管辖、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境外证据转化等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突出了打击重点,强化了源头治理,对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运送偷越国(边)境等帮助行为,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打击;进一步落实了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在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惩治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处理的原则。

为了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在高薪诱惑下,采用徒步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出入国境;有的为非法务工,在获得临时边界通行证后,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有的系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还有的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特别是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境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因此,有关务工人员、用工单位、运输行业人员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下游违法不可为,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维护国(边)境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促进边境治理相结合,从源头上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切实提高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成效,确保边疆稳固、边境安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治国治边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一:陈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陈某乙等人偷越国境案

——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应予以严惩

【关键词】

组织拉拢  羁押必要性审查  追捕漏犯

【要旨】

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期间,上述人员的一切花费均由“菠萝”通过微信转予陈某甲和张某某,由二人负责支付。同年3月21日凌晨,陈某甲等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关坪边境检查站挡获劝返。

【诉讼过程】

2021年4月3日,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9日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甲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以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6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千元;对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提前介入,全面引导取证。该案刑事立案后,作为该县的首例偷越国(边)境案件,古蔺县公安局商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检察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审查证据后,提出针对管辖权、主观明知、案件性质三个方面重点取证,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护照、准备出境的时间方式等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明知;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偷渡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锁定陈某甲系犯意提起者、行为组织者、指挥者。

(二)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追捕追诉漏犯。2021年5月12日,古蔺县公安局以文某某、谢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分析认为,文某某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串供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予以逮捕,谢某某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同时,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证明组织者陈某甲组织人员实施偷渡行为,陈某乙实施了偷渡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二人均“曾经故意犯罪”,符合径行逮捕条件,遂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追捕,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漏网之鱼”。

(三)动态审查羁押必要性,及时变更强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和释法说理,促使文某某克服侥幸心理,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文某某系初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文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此,5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均获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一)应充分认识偷渡本身及其伴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明明知道国外许诺的高薪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但在金钱诱惑面前突破法律底线,只顾来钱多、来钱快,而未考虑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亦在可能面临相关处罚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不仅自己偷渡,还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其他人员偷渡,实施组织偷渡行为,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均应予依法严惩。

(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组织跨境偷渡等犯罪行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往往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注重发现遗漏犯罪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的,应当予以追捕,并及时固定证据,夯实证据指控基础,全方位打击犯罪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案例二:廖某甲等4人偷越国境案

——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已构成犯罪

【关键词】

结伙偷渡 “大数据”平台  检察建议

【要旨】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且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1年5月出生。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5年5月出生。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11月出生。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4年10月出生。

上述四人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郑某甲、郑某乙4人聊天时觉得去缅甸可以赚大钱,经商议,相约赴缅甸务工。因4人均没有护照,便打算从云南偷渡出境。2020年8月31日,4名被告人为了逃避管控,未选择直达航班,而是先从厦门乘飞机到贵阳,再从贵阳乘高铁到云南省昆明市,后包车到云南孟连,并由包车司机(另案处理)将4人带至某旅馆住下,伺机偷渡出境。同年9月5日,4名被告人在旅馆老板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分成两拨,在不同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的方式偷越国境。其中,廖某甲、廖某乙、郑某乙偷渡至缅甸邦康,郑某甲因路线被阻,偷渡不成返回孟连并寻机再次偷渡。9月8日,郑某甲在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方式偷渡至缅甸邦康。因缅甸工作环境与预期差距大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4名被告人决定回国。2021年1月,4名被告人从云南孟连口岸入境,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疫情隔离期满后自行回到原籍。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11日,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以廖某甲等人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4月14日、4月19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廖某甲等4人批准逮捕;7月1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甲等4人涉嫌偷越国境罪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以4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大数据”平台搜集证据,准确认定“结伙越境”关键要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该案后,针对廖某乙、郑某乙辩称单独偷渡、否认结伙偷渡的情况,建议侦查机关借助省公安厅“大数据”平台,在提请审查逮捕前调取到4人留下的同一航班、同一高铁、同一住宿记录、手机基站分布情况等交通出行数据,为准确认定4人“结伙”越境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向始终不认罪的廖某乙、郑某乙开示交通出行数据、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2人在证据面前选择认罪认罚。

(二)通过数据核查发现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统计、分析所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户籍地、居住地,实地走访调研,发现辖区某镇相关案件高发、存在管理漏洞,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属地管控职能,促成该镇将“防范治理缅北涉赌诈暨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列入专项工作,通过滞留境外直系亲属申报、召开未到案人员家属教育会等方式,全面摸排核实人员信息,劝返高危人员43人,181人通过正规渠道提前报备回国。

(三)深挖细查犯罪线索,密切协作斩断组织偷渡源头。通过细密审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与其他已办案件背后均存在一条由“蛇头”控制的云南到缅甸偷渡路线,及时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发案特点、打击对策,建议其加大对涉案人员的回流审查力度,查清其偷渡路线、组织偷渡网络和背后组织者、参与者。2021年8月,公安机关破获汉某某等18人组织偷越国境案,成功斩断一条从福建至云南的组织偷渡链条,切断犯罪源头。

【典型意义】

(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秩序,是履行公民义务和保护个人人身财产权益应有之义。近年来,有的境内人员轻信“跨国淘金”谎言,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边)境管理秩序,且置自身人身安全于缺乏保障状态。在当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我国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较大疫情防控压力的形势下,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还给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具有多次、结伙、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情节严重行为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依法从严打击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依法从严打击偷越国(边)境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毒、涉恐、走私、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跨境犯罪,以高质高效的检察办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防范违法犯罪端口前移。检察机关应当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高度重视一定时期内案件多发、频发的情况,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综合运用座谈交流、走访调研、不定期会商等方式,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加强源头管控、常态治理,提升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案例三:吴某某偷越国境案

——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触犯我国刑法

【关键词】

境外边民  临时边界通行证  检察建议

【要旨】

为了促进我国与边境国家的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我国与有关边境国家签订边界管理合作协议,允许境外边民持临时边界通行证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探亲访友、旅游、互市贸易等活动。临时边界通行证持证人只限在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对于违反国境管理规定,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吴某某,男,1983年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

2017年吴某某曾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8年1月返回后,吴某某告知周围亲友自己能拿到比在缅甸高出不少的收入,故其亲友乡邻等纷纷要求跟随其一同前往中国内地打工。2018年3月,吴某某带领其儿子、亲戚、乡邻等10人(均另案处理)从家乡出发,乘船、大巴等交通工具至缅甸掸邦木姐镇,申领《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后进入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途中,2名缅甸籍公民及1名国籍不明者亦请求加入跟随吴某某同行。

后经吴某某联系缅甸公民觉某某(另案处理),由觉某某负责安排偷越边境的线路、交通工具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地点等。在觉某某的带领下,吴某某与上述13人违反《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仅可作为从中缅双方指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出、入国境时使用,及只限于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等规定,在未依法向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内地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境检查,从云南姐告非法进入内地。后吴某某等人通过夜间行车、选择偏僻路线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查,先后至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海宁市多家小型工厂、物流公司非法就业。2018年6月15日,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吴某某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被查获。

【诉讼过程】

2018年6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移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5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吴某某认罪服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查明事实,准确认定境外边民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我国内地的行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我国与邻国签署的边境管理合作条约等相关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如缅甸边民持《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通过中缅双方规定的口岸或者临时通道进入我国国境后,只限于有效期内在中缅接壤的边境管理区活动。本案中,检察机关梳理证据后认定吴某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逃避边防检查非法进入内地,结伙偷越国境,依法应予以打击。

(二)能动履职,以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参与市域治理。吴某某等人隐姓埋名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海宁市非法务工,给流入地劳务市场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带来较大隐患。对此,检察机关就社会治理漏洞,向治安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专项排查,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发现遣返非法入境居留人员。

【典型意义】

(一)境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外两国国(边)境管理制度,在合法证件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境外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扰乱了我国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亦给劳务市场、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偷渡人员无合法居留身份,其在境内工作生活环境难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亦存在隐患。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的偷越国(边)境案件增长迅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口岸边境安全稳定和出入境管理秩序,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二)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境外边民持临时边界通行证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后,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越过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进入我国内地的行为,检察机关要结合行政管理法规,审查分析我国国境的认定、偷越国境行为的认定,对于境外边民入境后超出临时边界通行证的活动范围,从我国边境地区前往内地,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偷越国境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案例四:张某某偷越国境案

——轻信国外淘金结伙偷越国境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应从严惩处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社会危险性  精准量刑

【要旨】

对于偷越国(边)境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于刑事立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的,一般应体现从严要求,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发布招聘境外游戏网络后台人员的信息,对方承诺不仅工作高薪、轻松,而且路费全包。张某某将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对方后,在对方的安排下,于2020年1月3日,持对方为其订购的火车票从新疆伊犁乘坐火车前往乌鲁木齐,并在火车上结识了同样看到境外招工信息并准备偷渡出境的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后3人结伙乘坐飞机、汽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从乌鲁木齐经云南昆明、普洱直至偷越国境到达缅甸邦康。张某某一到邦康,手机和身份证均被没收,并被看守控制在山里某大院内,被要求不定期往指定的手机号发送网络赌博类的短信和链接。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发现这份工作与之前的宣传不符,便乘看守不备逃走,重新购买了一部手机后联系到之前一同出境的师某某和陈某某。同年4月9日,3人分别向缅甸“蛇头”支付借来的人民币3600元后被安排偷渡回国,在次日凌晨4时许走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县”)某村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4日,张某某被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其因害怕被处罚,于同年5月26日又从云南孟连偷渡至缅甸邦康。其出境后摆过烧烤摊、做过水电工,但都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在接到老家派出所敦促投案自首的通知后,于2021年8月11日由云南勐阿口岸入境后被控制。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13日,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同年10月15日,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0月27日,沧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审查案件,准确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结伙非法出入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境罪。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违反规定又私自非法出境,致使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沧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确有羁押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张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在值班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偷越国境的情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从严把握,但综合其在案发后受规劝回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从宽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三)结合指控犯罪,进行法治教育。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的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分析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我国的国境管理秩序,而且还给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本案通过公开开庭、法庭教育和公开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一)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惩治偷渡犯罪。近年来,“境外高薪招工”陷阱频现网络,不法分子大肆虚假宣传境外“处处有商机、遍地是黄金、高薪待遇好、轻松又发财”,从而诱骗我国公民偷渡出境。在境外人员的遥控指挥与帮助下,大量偷渡人员无视我国国(边)境管理规定,通过非法方法出入我国国(边)境,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国(边)境管理秩序。偷渡人员出境后,被境外人员限制自由、侵害人身、索要财物甚至威胁生命,部分偷渡人员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内社会安全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偷渡违法犯罪与疫情风险相互交织,严重妨害了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偷渡犯罪者罚当其罪。检察机关聚焦偷渡分子带疫入境这一疫情防控重大风险点,把打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与把好“外防输入”关口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依法从严的主基调,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对偷越国(边)境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对主动回国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非法出入境人员兑现相关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让偷渡犯罪者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三)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加强反偷渡法治宣传教育。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直播、集中宣判等方式,广泛开展反偷渡的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清醒认识到偷越国(边)境犯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群防群治、合力强边固防。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案例五:刘某某等五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亦构成共犯

【关键词】

出租车司机  帮助运送  依法抗诉

【要旨】

出租车司机事先明知他人从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而仍然提供帮助的,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论处。对于审判机关判决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泗县。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

2019年11月,温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打算去澳门,但因在澳门曾有违法记录等原因不能通过正规途径前往,遂通过“蛇头”联系到梅某某等人负责接应、刘某某等人负责运送。2019年11月30日晚,刘某某安排杨某某在珠海某大楼门口接应梅某某及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并由刘某某联系好的出租车司机阳某某负责运送。阳某某此前曾于11月24、25日先后两次受刘某某雇请运送偷渡人员,在明知所运送的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刘某某安排,驾驶出租车搭载杨某某及5名拟偷渡人员前往珠海市某船厂附近海边,由刘某某事先安排的向某某接应。阳某某还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在下车点附近等候接应从澳门返回的偷渡客人。随后,向某某驾驶木船搭载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欲渡海前往澳门,因向某某当天下午刚学习驾船操控经验不足、船只未配备救生设备、船上人员众多等原因,木船离岸行驶约2、3分钟(离岸边80米左右)时,船只倾斜、船头进水导致船只倾覆,船上6人均落入水中。向某某自行游泳到岸边获救,温某某、彭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海警救出,其余3名偷渡人员溺水死亡。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1日,珠海市海警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日、3日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6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现为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下同)审查办理。同年7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梅某某、阳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现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下同)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梅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结合4人具有的既未遂、主从犯、坦白、赔偿等情节,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以阳某某系知情不举,不具有事先犯罪故意为由,判处阳某某无罪。2021年1月5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阳某某构成犯罪有误,遂提出抗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4月1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阳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因其有未遂、从犯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审查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真分析在案证据,梳理5名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特别是在运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犯罪。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准确认定5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结合犯罪后果、既未遂形态、是否主动认罪、早认罪、彻底认罪、稳定认罪等情节,对5人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抗诉工作。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等4人的定罪处刑意见,但是认为阳某某系知情不举,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阳某某无罪。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阳某某此前曾二次受刘某某雇请运送“客人”,并已知道杨某某是刘某某团伙中具体负责带“客人”偷越边境的,仍然与刘某某达成以后继续帮其接送“客人”的合意,第三次(即此次)仍在刘某某的授意下接上杨某某及其带的5名客人,阳某某是在犯罪意志支配下积极实施的帮助行为,而不是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实施的中立的履职行为,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判决阳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一)公民应选择合法途径出入边境,确保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广东毗邻港澳,长期以来,偷越边境类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特别是近年来,有的人员为逃避入境防疫隔离规定,偷越边境情况多发,不仅危害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也对疫情防控、打击和预防走私、毒品等犯罪造成严重隐患。偷渡船只多为“三无”船只,致使偷渡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出入港澳台边境管理秩序,办理合法手续、通过正规途径出入边境。

(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应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勿为短期经济利益犯险触法。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将偷渡人员招募、海上接送、路上接送等环节进行分割。犯罪团伙不再亲自负责整个组织、运送环节,而是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按次或临时雇请出租车、私人运营车、船手等方式,由雇请人员负责偷渡人员接送,通过司机的职业行为来掩盖其违法行为,降低犯罪团伙被查获的风险。出租车、私人运营车司机在事前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高额租车费用,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其行为同样危害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案例六:卢某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为逃避处罚,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难逃法网

【关键词】

边境地区  交通运输行业  分段运输

【要旨】

近年来,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进入我国务工的外籍人员增多。一些生活在国(边)境周边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利用熟悉路卡、路况的职业条件,从内地至边境地区分段运送偷渡人员,为偷渡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此类行为助长了偷渡违法犯罪,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予以坚决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兼职网约车司机。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洋县,汽车司机。

2020年1月,卢某某为了牟取高额报酬,应他人安排,运送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务工人员回国,并拉拢黄某甲、李某某和黄某乙、何某某(后两人已另案处理)等熟悉边境路线的汽车司机加入运输团伙。

2020年1月4日下午,卢某某接到张某某(越南籍人员,另案处理)电话,要求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1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卢某某便联系黄某甲,安排黄某甲于1月5日凌晨到南宁港收费站接10名越南人,卢某某则于同日凌晨到南宁吴圩出口附近接了11名越南人,后二人到崇左市汇合,再由黄某甲、黄某乙运送该21名越南人绕过检查关卡,于1月5日6时许运送至凭祥市南山物流园,交给黄某甲事先联系好的李某某,由李某某转运给他人接应。当日7时许,李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凭祥市友谊镇弄怀屯边境互市点某商贸城附近时被查获。1月7日,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13日,卢某某接到某微信好友(另案处理)通知,让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5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1月14日凌晨3时许,卢某某联系何某某驾车前往广西南宁某收费站附近接到该25名越南人,由卢某某运送其中的14人,何某某运送其中的11人。卢某某绕过检查关卡行至凭祥市夏石收费站时被查获,何某某则躲避检查,将11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凭祥市综合保税区某高速桥下。后该11名越南籍人员从山路徒步偷越国境回到越南。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5日,凭祥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4月8日移送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6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黄某甲、李某某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对3人均提出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年5月20日,3人分别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依法追捕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批准逮捕卢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同时在团伙分工、犯罪手段等方面列明进一步侦查方向和取证要求,确保准确定性,强化指控基础。同时,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卢某某1月14日运送偷渡人员偷渡出境的事实展开侦查,涉案的何某某、黄某乙仍然在逃,遂要求公安机关针对遗漏的犯罪事实展开侦查,并对同案犯何某某、黄某乙进行追捕,后将2人追捕到案并提起公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犯罪。

(二)审查分析证据,准确认定定罪、量刑情节,确保罚当其罪。针对部分被告人辩称不明知系共同实施犯罪、不知越南人要偷越国境等辩解,检察机关通过详细审查,根据3名被告人从业背景、获得高额报酬、选择夜间运送时间节点、绕开边防检查、目的地指向边境管理区、接续运送等客观情节,结合言词证据,准确认定3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提起公诉、有力指控犯罪。

【典型意义】

(一)边境周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人员参与偷渡犯罪应引起重视。近年来,大量外国人员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非法务工,他们通过“蛇头”的周密计划,组织偷渡进入中国,务工结束后又再次偷渡回国。某些“蛇头”为了规避打击,利用边境地区附近运输行业司机熟悉当地道路关卡、地形地貌的优势,采用高额报酬引诱当地司机帮助运送偷渡人员。司机又利用熟悉同业人员的便利,组成分段运输团伙,实现长距离运送。运输行业人员对偷渡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不足,为获取高额的报酬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监管缺漏,亦给国内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隐患。

(二)分段运输使得偷渡犯罪更加隐蔽,但仍难逃脱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各主管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坚持打击各类偷渡犯罪,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对于行为人之间达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合意,并实施了运送行为的,应当依法追捕追诉、严厉惩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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