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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质检惊现“差价陷阱”!
时间:2025-08-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废钢质检环节的价差漏洞,竟成不法分子套利的工具。


缙云县某公司曝出的职务侵占案,揭开了废钢贸易领域的新型犯罪手法。验质组长与供货商内外勾结,虚构等级差价,半年内非法套取企业资金20万元,暴露出民营企业关键岗位的监管盲区。


内外勾结虚报等级    废钢差价非法牟利

浙江缙云某金属制品公司在经营分析中发现异常,中重废、重废等高价值品类质量持续不达标,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通过知情人员向公司举报,一个精心设计的“等级骗局”浮出水面。

经查,公司验质组长刘某某因长期挥霍无度,遂向废钢供应商张某借款。张某鉴于刘某某身为公司验质组长的特殊身份,便同意借钱给刘某某。日积月累,刘某某拖欠张某高达数十万元的债务,最终陷入无力偿还的困境。

为填补亏空,刘某某想出了将质检权转化为“生财工具”的点子,遂向张某提议合作,由张某按刘某某安排的时间将废钢运至其负责的质检点,刘某某则将张某供应的中剪、中废等低价品类虚报为高价的中重废、重废等级。

通过虚构废钢等级差价套利,每车废钢可赚取1000元至2000元的差价,二人内外勾结,通过虚报等级的方式非法侵占企业资金20万元,其中刘某某分得15万元,张某获利5万元。

宽严相济彰显公正   退赔谅解化解矛盾

案发后,刘某某、张某在司法机关释法说理下,主动退赔企业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某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将公司财产非法占有,且财产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发《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遂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以案释法强化警示   筑牢企业内控防线

本案暴露出部分民营企业内部监管的漏洞,犯罪嫌疑人利用品级差价规则,采取“小额多次”作案方式,单次侵占数额不易被公司察觉,但累计金额触目惊心。

为确保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民营企业需强化关键岗位的廉洁教育,建立采购、质检、财务分离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腐败风险。

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企业发展营造“不敢侵、不能侵、不想侵”的法治生态,确保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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