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非法借贷不可取,正当维权勿冲动
时间:2021-04-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9年4月13日,吴某某向黄某某高利借款人民币2000元,因吴某某无力偿还债务,黄某某遂多次纠集楼某某等人四处寻找吴某某。找到吴某某后,黄某某等人将其带往网吧、奶茶店等地轮流看守、殴打,或强制其脱掉衣物进入溪水、水库里浸泡,直至全身僵硬或擦完一整块肥皂后才让其上岸,以胁迫其归还借款。黄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吴某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案发后,黄某某与楼某某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楼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起诉至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黄某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认定楼某某系从犯,判处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释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楼某某等人以讨要欠款为由,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指定场所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殴打被害人、恐吓其脱掉衣物进入溪水、水库里浸泡,直至全身僵硬或擦完一整块肥皂才让其上岸的方式逼迫其还钱。两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目前社会上一些如高利贷等丑恶现象时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对于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不予保护,故当事人往往会走向极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逼取非法债务。高利贷是高风险行为,借款人要承担高昂的利息,一旦资金周转不过来,可能会倾家荡产,甚至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资金周转要走正规途径,切勿尝试非法民间借贷。当遭遇债务问题时,债权人应当留存债务凭证,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对此类款项有了明确的规定。当遇到债务人拒不履行、故意拖欠等情形时,谨以此案,警示债权人要以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学法用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的方式一定要合理合法,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债权,切勿将合法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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