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世界环境日】生态检察绘就人与自然共生美好画卷
时间:2023-06-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生动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生态检察内涵,为依法打好环境保卫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三有保护动物”猎捕不得!

       “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提到野生动物,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大熊猫、东北虎……其实,在我们身边还有一些动物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同样受法律保护。

      2021年4月,项某等人使用气枪这一禁用工具非法猎杀鸟类。经鉴定,被猎杀的36只鸟均为珠颈斑鸠。珠颈斑鸠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项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项某等人被判处刑罚后,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项某等人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 10800 元。

      案例二:协同保护古树名木!

      2022年9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某村有南方红豆杉、枫香、苦槠等7棵古树存在病虫害、钉钉子、安装照明灯等问题,遂向属地乡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属地乡镇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根据检察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同时对接缙云县林业局制定后期养护方案,实行“协议一棵一签”,落实具体养护职责,形成系统性、综合性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为各个乡镇街道的政法干部带去一场丰富的现场实践课,通过播放普法视频、讲解典型案例、释明法律法规、实地走访讲解等方式向政法干部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知识。

       案例三:非法捕捞莫侥幸!

       2022年3月,李某使用自制电鱼装备在自然水域电鱼,共非法捕捞溪鱼、虾、泥鳅等渔获物174尾,其中84尾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李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承担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专家评估费用。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采纳。

       2021年,缙云县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黄帝缙云,人间仙都”是缙云最美的名片,检察机关将始终坚定践行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积极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部署,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努力守护这一方美丽生态。

浙公网安备 33112202000278号

浙ICP备20029351号-1 版权所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