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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8年盗窃12次,累计获刑20年8个月
时间:2022-06-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8年里,男子盗窃12次,累计获刑20年8个月……

近日,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975年出生的周某可谓是监狱的“常客”,1994年,周某因盗窃罪首次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监狱生涯并没有让周某痛改前非,反而让他在盗窃的路上越走越远。

“28年的时间里,他先后盗窃了12次,每次被释放没有多久,就再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承办检察官介绍道。这一次,周某窜至一家未上锁的香烟店内,趁店内无人盗走店内9条香烟和100元现金。过了几天,周某又在一家文具店内顺手拿走了放在货架上的一部手机。经认定,周某盗走的9条香烟价值为2190元,手机价值420元。

于是在2021年12月30日,距离周某上一次被行政拘留才几月有余,他又一次进了拘留所的大门。被捕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主动供述出在此之前还曾盗走了某水果店的200元钱。周某自述,曾在30多岁时前往江苏打工了一段时间,回到家乡后便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由于身体不好,也找不到工作,多次“伸手”被抓后,逐渐和社会脱节,难以谋生。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盗窃数额达2910元,由于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一年内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应减半计算。因此,根据浙江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周某的行为已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盗窃。

承办检察官详细地了解周某的情况后,对他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耐心教育。最终,周某表现出悔改之心,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的偷窃行为确实不对,给大家添麻烦了。我一定不会再偷了,努力找份稳定的工作,好好赡养母亲。”法庭上,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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