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民法典》带你秒懂职场的那些事儿
时间:2024-05-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更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法治利剑。在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让我们看看《民法典》如何解救职场的你吧!

职场性骚扰:法律零容忍

Q:在工作中,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容易遇到性骚扰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民法典》如何出招?

A:职场性骚扰是每个劳动者都深恶痛绝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相关单位也应依法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对应措施,避免性骚扰行为发生。

因此,若职场中遭遇性骚扰,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职场霸凌:勇敢说“不”

Q:单位领导以你工作能力不行、业绩差为由,对你实施“奇葩”处罚,可以拒绝吗?

A:职场霸凌泛指在工作场所,个人或团体对于同事或下属进行不合理的行为。包含言语、非言语、身体、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此类处罚、羞辱或虐待不但可能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且明显涉嫌侵犯员工的人格尊严,员工有权拒绝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1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非法搜集个人信息:隐私不容侵犯

Q:入职时,公司会收集许多个人信息,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如“谈恋爱的次数”等,劳动者可以拒绝提供吗?

A:用人单位可收集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学历、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

但如果单位除收集员工必要个人信息外,还收集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员工私密信息,如恋爱经历、财产状况等,员工可以明确拒绝

同时,用人单位应确保收集的信息用于正当目的,未经员工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离职证明:禁止负面评价

Q:部分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会在离职证明上胡乱评价,如“工作表现差”等内容,这种“负面评价”是否违法?

A:企业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但该证明只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等必要内容即可,不得涉及负面评价等内容。

对于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增加负面评价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员工名誉的贬损。

员工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同时也可以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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