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唤醒刑法第四十三条 切实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时间:2024-05-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为进一步规范拘役罪犯留所服刑工作,保障拘役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申请“回家权”,近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落实拘役罪犯每月申请回家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细化法律规定,保证“回得去”

《实施办法》明确了生效裁判确定的拘役罪犯,在缙云县看守所服刑期间,经批准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细化,避免该条款陷入“沉睡状态”,切实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优化审批程序,保证“批得对”

《实施办法》一方面明确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在看守所已连续羁押一个月以上或有特殊重大事项;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表现较好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有犯罪前科、经评估有再犯罪危险等不予准许回家的罪犯类型。

另一方面,就申请方式、公示方式、审核流程、备案程序等进行细致全面的规定,确保审批程序不出错。

规范回家程序,保证“管得住”

《实施办法》一方面确定了担保人制度,罪犯申请回家,必须提供适格担保人,并由担保人签署保证书并负责接送罪犯。

另一方面,规定了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应当遵守法律,不得饮酒,不得离开缙云县范围,对于逾期未归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以脱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拘役罪犯回家期间依法依规,并能按期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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