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趁这个521,《民法典》有些事儿要告诉你
时间:2024-05-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521碰上《民法典》是浪漫的终结还是婚恋的调和?支付的彩礼能不能要求返还?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能不能赔?521的红包能不能收?……且看《民法典》带你领略婚恋“潜规则”。

在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到来之际,让我们跟随检察官的步伐,通过9个生动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说一说婚姻家庭那些事儿。

一、彩礼返还的争议

谢某与昔日恋人曾许下共度一生的誓言,依照家乡的传统习俗,谢某赠予了女方20万元彩礼,作为对未来婚姻的期许。然而,现实却如同戏剧般反转,两人因种种原因聚少离多,矛盾频发,最终未能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谢某希望追回彩礼,但女方却坚决拒绝,双方因此走上了法庭。经过法院公正调解,女方最终将彩礼全额返还给了谢某。

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检察官说《民法典》

彩礼,既是我国传统习俗,又属于法律上的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这意味着,当原先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未能实现时,这份赠与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受赠方有义务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予彩礼往往是为了表达对未来婚姻的美好期许,希望与女方建立稳定而和谐的夫妻关系。

然而,当双方未能如愿登记结婚时,女方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将彩礼返还给男方。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二、恋爱协议的法律效力

童某与女友在热恋之际,尝试用一纸“恋爱协议”来锁定彼此的青春与承诺。协议中约定,若双方感情破裂分手,童某需向女方支付高达1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然而,随着两人生活理念的渐行渐远,童某最终提出了分手。

女方因这15万元的给付问题,将童某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并未支持女方的诉求,最终败诉。

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检察官说《民法典》

恋爱关系,作为一种纯粹的情感纽带,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那些试图通过签订“恋爱协议”来约束或保障恋爱关系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合同的效力,自然也不能直接依据《民法典》来对其进行规范。

而且对于试图通过金钱的方式来“弥补”青春损失的行为,不仅是对青春这一概念的亵渎,更与社会的公序良俗背道而驰。这种约定,不仅在道德层面上站不住脚,在法律层面也同样得不到保护。

三、爱的赠与与理性维权

在恋爱期间,张某常常通过发微信红包“520”“521”“1314”等方式向杨某表达爱意,几年间累计金额高达5万余元。此外,他还为杨某精心选购了一枚价值2万元的订婚戒指,作为两人感情升华的象征。

然而,当杨某提出分手后,张某无法接受人财两空的现实,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检察官说《民法典》

在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相互赠送礼物和红包是常见的行为。这些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赠与行为大致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红包给予杨某的钱款,特别是包含“520”“521”“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往往被视为基于情感的无偿赠与,因此法律上并不支持追回。

然而,订婚戒指则属于彩礼性质,其背后往往隐含着结婚的目的。当这一目的未能实现时,张某作为赠与人有权要求女方退还。

检察官提醒广大情侣,在享受爱情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相识相恋固然不易,但一旦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爱情在理性与感性的交织中更加美好和长久。

四、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暑假期间,妻子小路未与丈夫小泽商议,便为孩子报名了价值一万元的古筝兴趣班。小泽得知后,认为此举未经其同意,主张培训合同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款,但遭到拒绝。

随后,小泽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最终败诉。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检察官说《民法典》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除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虽然培训报名未经小泽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泽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离婚冷静期的妙用

小张与妻子性格火爆,婚后常因琐事争执不休。某日,两人在激烈的争吵后决定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

然而,工作人员提醒他们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不到几天,两人冷静下来,重新找到了共同语言,最终放弃离婚的念头,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检察官说《民法典》

随着离婚门槛的降低,婚姻稳定性也面临考验。《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旨在促使夫妻双方在冲动之下能够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婚姻

此制度不仅针对小张夫妇这类冲动离婚案例,更倡导了婚姻中的深思熟虑与责任担当。但需明确,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则不受此限

六、婚房归属与财产分割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后,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五载,两人因故离婚,房产时值200万元。

陈某主张房产为父母出资购买,与赵某无关;而赵某则诉诸法律,请求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均分。法院最终判定房产归陈某所有,但陈某需支付赵某78万元作为分割价款

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检察官说《民法典》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

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七、打赏主播的债务归属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官说《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源于双方合意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家庭日常所需应具“日常性”和“合理性”,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

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王某承担还款义务。

八、子女抚养权的考量

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离婚后两人均渴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徐某因经济优势而自信满满,而李某虽收入不高,却深得儿女的心。

法院最终将儿子、女儿的抚养权均判予李某,并责令徐某按月收入的40%支付抚养费。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检察官说《民法典》


法院在判决时,会全面权衡双方条件、孩子的生活状况及其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九、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定

杨某与妻子共度多年婚姻,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工作繁忙常年在外,妻子便全心投入家庭,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

后来,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而妻子认为自己放弃工作、全心照顾家庭,付出巨大,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并由杨某给予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并责令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检察官说《民法典》

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基石,虽然看似琐碎,却承载着巨大的价值和付出。

本案中,妻子因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而有权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其贡献的肯定和尊重。

补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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