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从“管得住”迈向“矫得好”
时间:2025-07-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这项承载司法文明进步的刑罚执行制度,正以“监督有力度,帮扶有温度”的实践,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新动能。

      矫正本质:非“无罪”而是“新生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绝非“无罪释放”。自由需敬畏,改过要真心。  

      社区矫正适用于四类对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告缓刑的罪犯、假释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些人员在社区接受矫正,既可减少监禁带来的社会隔离,又能够在严格监管下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刚性监管:科技筑牢“电子围栏”

      社区矫正绝非自由放任。我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已构建了严密监管网:

      1.智能监控,社区矫正对象须通过“浙里社区矫正”“守界者”上传手机定位并进行人脸签到。

      2.动态跟踪,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定期报告活动轨迹与工作生活状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关机、停机、人机分离等异常情况。

      3.联防联控,检察院、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走访,筑牢防线。

而心存侥幸者,则必定会付出代价。如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在矫正期间多次违规外出、人机分离,被给予两次警告,后又因违反规定被给予两次训诫,其仍不改正,多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的情况。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向缙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最终缙云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马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司联动:从“管行为”到“塑新生”
      “严管是底线,厚爱是希望。”在社区矫正中仅有法律的刚性约束是不够的,为了更好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与缙云县司法局联合召开“优化营商环境 共促社矫工作”座谈会,双方围绕“如何立足职能,最大限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共促社区矫正工作”等主题进行深入讨论交流。

      此外,两家单位定期联合开展法治宣讲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在学法、用法的基础上真正做到知法、守法。

      五载耕耘成果斐然,站在五周年新起点,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并以巡回检察和科技赋能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筑牢法治根基,为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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