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究
特约访谈|公益诉讼检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缙云解法”
时间:2024-09-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前  言

当前,我国对公益诉讼检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支缺少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在管理使用上做法不一,但普遍反映存在支取兑付繁琐、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或许在缙云有了解法。


2018年,丽水市缙云县检察院推动设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今天,“法治视野”特约记者邀请到了浙江省百名检察教官,缙云县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缙云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虞英,一起来聊聊他们是如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规范、高效、统筹地管理使用赔偿金。


1.《法治视野》特约记者:为了推动设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当时缙云县检察院做了什么样的前期准备?


虞英:当时,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但却面临着胜诉后的赔偿金如何收取、存放及使用等问题,且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后,民事诉讼案件量大,赔偿金的收支频次高,我们考虑到整个民事公益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赔偿金的规范管理,所以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始尝试设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

为设立专户,我们协调了院各内设机构相关工作。因为公益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一般涉及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二者要在线索移送、证据同步、款项交纳等之间有较顺畅的衔接和沟通。此外,财务部门也需在及时准确收支款项上提供支持,并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收支使用的核校,实现优化管理。

之后,我们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设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与县财政局对接设立账户及收支操作细节

此外,我们还对接了缙云县法院和丽水市中院,明确在相关判决书中载明案涉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支付至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专户,以确保经判决后的款项或执行款项及时转入。

当时这些准备工作前前后后大概花了3个月时间,也确实很辛苦,好在最后还是成功地让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落地了。

2018年9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这份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大方向和规则。我们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与县财政局共同研判,对此前试运行的账户进一步规范完善,将公益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于支出流程,我们也作出了规范处理:每年年初,我院向县财政局申报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项目预算,预算批复后,根据具体支出需求,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开展询价、讨论方案等工作并全程监督,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后,完成支出流程。


2.《法治视野》特约记者: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设立至今,已经有6年时间了,可以向我们介绍一下6年来的大致发展情况吗?


虞英:6年来,我们共计收到了107笔共300余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已支出150万元,主要用于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以及损害鉴定评估,为此,我们陆续设立了多个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基地

不仅如此,公益损害赔偿金还用于兑付行政机关垫付的应急处置费。2020年6月,我们以行政机关支出费用是否用于防止公益损害继续扩大为标准,区别行政机关应急处置费用与其一般履职支出,向某电镀厂生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费用的6家行政机关兑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5.6万元,成为丽水市首个向行政机关兑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检察机关。在合理支出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机关环保应急处置的主动性。

2021年3月,我院出台了《关于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的意见(试行)》,将行政机关内具有相关领域专门知识的工作人员组建为公益诉讼专家库成员,规范了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

2022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我院联合多个部门、单位出台了《缙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作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流程以及赔偿金的收支。


3.《法治视野》特约记者:缙云属于多山地貌,可能会出现比较多的林业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做什么样的处理?


虞英:出现林业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先行调查,根据案情分别作出行政处理或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会及时督促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当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我院会根据调查结果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如果行政机关督促开展生态修复有困难时,我院会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先行公告,无适格主体反馈或提起诉讼时,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法治视野》特约记者: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在一定时间段内所承载的修复具有饱和性,对有些案件开展一次性集中修复不符合生态规律。你们是怎么开展修复工作的?

虞英:我们开展生态修复,一般都是与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的,如一同讨论确定修复点、修复类型、修复时间以及评估修复效果等。同时,我们还积极引导“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这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和深化普法宣传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当某项修复存在饱和时,我们会在全域内统筹,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异地修复;当异地修复也存在饱和时,就在时间上延后,待新的修复周期出现时及时开展修复工作。如2023年3月,我们支出了10万元在新碧街道生态修复基地种植了桂花等常青树苗2500株,这些款项来源于此前在数个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收取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但涉案地短期内已经无法再承担补植复绿,所以我们开展了延时异地修复。


5.《法治视野》特约记者:我们了解到,有一批专家库成员参与到了生态修复环节,这些专家是什么专业背景?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什么作用?

虞英:我们邀请的专家一般是具有专业资质且政治素质过硬的行政机关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比如林业工程师、渔业工程师等等。

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我们需要开展评估生态损害、拟定生态修复方案等前期工作,还需要对实施生态修复工作的过程开展监督、对完成的生态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这些工作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且需吻合当地工作实际,邀请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备地方管理经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既能缩短评估周期,也能降低费用,这对生态修复整体工作来说,降低了各项成本。


6.《法治视野》特约记者:有一些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标的额度较小,可能会在起诉上面临困境,你们是如何解决的?

虞英:以前,我们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行政机关督促相对人实施修复,另一种是我院依据调查、鉴定评估等相关材料,得出生态损害结果的量化值后,与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公告后无异议后结案。这两种解决方式主要取决于违法行为人主动修复意愿和履行能力,但当他们主观上意愿不强或一时缺乏能力时,还需要另外探索路径。

面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以经济形式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金的当事人,我院兼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理念,创新性将“劳务代偿”引入公益损害赔偿领域,在2018年底办理了全省首例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件。

当相对人未能及时修复时,可依据《缙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作机制》,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难以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案子,我们就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7.《法治视野》特约记者:对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未来发展有什么期待?

虞英:虽然在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上,我们已经摸索出自己的路径,但我们更期望,在未来,公益损害赔偿金不但在生态环境修复上发挥应有作用,还能够融合“红绿古”文化,打造本土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从而更优地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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