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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POS机就能“零风险赚钱”?钱来得快,刑罚来得更快!
时间:2023-08-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2个年轻人组成“赚钱团队”,想要轻轻松松赚大钱。最后却甘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各被处相应罚金。

2022年4月底,沈某、惠某等4人通过某聊天软件看见了一则声称“零风险赚钱”的广告,表示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赚取提成。欠了一屁股债的4人当即通过广告联系到广告发布方,表达了想要赚钱的意愿。因尚有欠款未还清,沈某等人的银行卡均不符合要求。

本以为“赚钱之路”就此断送,对方却告诉沈某等人可以去利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按照银行内走过的流水,也能获取相应的佣金。然而,对方告知沈某等人,POS机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才能使用。沈某等人一咬牙,借来了4万元钱,作为押金汇给对方。

随后,沈某等人联系到了汪某等人提供银行卡,汪某又找到了何某等人,何某又找到了陈某等人。就这样,12个人组成的“赚钱队伍”集结完毕,利用收到的POS机开启了“赚钱大业”。

面对丰厚的佣金,尽管对方明确告知打进来的钱是网络赌博的“黑钱”,沈某等人仍抱着侥幸心理,大胆尝试。

“赚钱队伍”分工明确,沈某、惠某负责对接上家,联系转款;付某负责核对银行卡号和姓名,并用POS机绑定银行卡;饶某负责安保,看住刷卡人,防止“黑吃黑”;汪某、何某等人负责找卡、刷卡,曹某负责后勤、跑腿工作。截至案发,沈某、惠某组建的团队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430余万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认定12名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通过释法说理、依法训诫,促使12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最终,12名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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