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世界环境日丨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共筑生态法治防线
时间:2025-06-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提起公诉。

       6月5日上午,该案在缙云县大洋学校公开开庭审理,由缙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俊担任审判长,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丰出庭支持公诉。百余名餐饮从业人员、村干部、护林员等来到庭审现场零距离参与旁听。

       案件聚焦 触碰生态红线的代价

       2024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杨某等人以食用为目的,从温州驾车至缙云县大洋镇的山上打猎两次。陈某、杨某二人共同寻找到野生动物后由陈某持枪猎杀,共计猎得野生小麂4只,均带回温州后分食。经缙云县林业局确认,涉案4只小麂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小麂属于禁猎物种,在缙云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

       另查明,陈某无持枪资格,其持有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直击 非法猎捕零容忍

      “到大洋镇山上做什么?”“带了什么工具去猎捕?”“你是否有持枪证?”“猎捕到什么动物?小麂现在何处?”在法庭讯问环节,公诉人通过一系列讯问,还原了被告人陈某、杨某预备共谋、持枪猎捕以及事后处置的全过程。

       为充分阐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照片、林业技术认定意见、通告、鉴定书等证据。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嘭!”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被告人陈某、杨某当庭获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普法延伸 尊重每一个生命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行为不仅威胁物种生存,也破坏生态平衡,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非法持有枪支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一旦失控,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法庭教育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和反省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并结合缙云山区实际情况,以该案警醒在场旁听人员,呼吁大家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拒绝“野味”,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一位受邀前来的农家乐经营者在庭审后表示:“这场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猎捕野生动物犯罪的成本代价是巨大的,作为餐饮从业人员,我们也要为野生动物保护筑起市场防线,履行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以更实监督履职深化司法办案与生态修复并行,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协作效能,协同各方促进源头治理与制度完善,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贡献更加坚实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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