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从舌尖到指间,这些消费“刺客”你中招了吗?
时间:2026-03-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乎民生福祉。在“买买买”的时代,一日三餐中入口的食品、百城千家中流通的药品、街头巷尾中选购的快消品——这些看似平常的商品和消费场景,可能暗藏着不为人知的侵权行为。


美食外卖里的健康风险

近年来,网络餐饮行业飞速发展。然而,部分外卖餐饮店具有经营场所隐蔽、商户规模小等特点,容易成为卫生监管盲区,从而带来“舌尖上的风险”。

2025年5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征集线索、现场调查后发现,县域内部分入驻外卖平台的网络餐饮商家存在加工环境脏乱差、未全部落实“三防”措施、在食品处理区设置卫生间等情形。

2025年6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发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对已发现问题的9家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截至2025年7月底,累计检查餐饮服务经营单位500余家,对发现问题的商家监督其整改到位。

   

早餐油条里的蓬松秘方

酥脆蓬松的油条是许多人早餐的首选,但这份“蓬松”背后,也可能暗藏健康风险。

为让油条口感更佳,一早餐店经营者徐某某动起了“歪心思”,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硫酸铝铵。经抽样检测,胡某某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六倍以上。

铝并非人体必需元素,长期过量摄入会在体内蓄积,难以排出,它会干扰神经系统,可能导致记忆力下降、认知功能减退,同时影响骨骼健康,增加骨质疏松风险。经认定,长期摄入铝含量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减肥神药”下的铤而走险

随着“瘦身潮”的兴起,无需运动就能变瘦的“减肥神药”成了不少人的追捧对象。林某某瞅准商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美容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含司美格鲁肽等成分的无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并通过朋友圈推广,以上门注射的方式向顾客提供药品及医疗服务,非法获利1万余元。

司美格鲁肽是处方药,对运输、储存温度及注射剂量有严格要求。林某某通过普通快递邮寄药品,给顾客注射的剂量超过安全标准,其行为已经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品牌香烟下的鱼目混珠

香烟,是街头巷尾便利店常见的商品,也是部分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品。然而,赵某某为赚取中介费,在明知货物可能是假烟等违禁品的情况下,仍然联系司机承运货物。货车行驶至高速路口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车内查扣的6千余条卷烟均为伪劣产品,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假烟未经任何质量监管,焦油含量、尼古丁含量等关键指标失控,消费者吸食后,有害成分可能直接侵入肺部,严重威胁健康。我国对烟草制品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任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提醒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仅是打假的日子,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守护日、经营者守法的警示日。

对消费者而言,权益受损后“沉默”要不得。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或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经营者而言,以身试法的“侥幸”要不得。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底线,依法依规经营,严把商品质量关、进货查验关。切莫为一时利益心存侥幸,否则不仅砸了招牌,更逃不过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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