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检察护企丨激活“第四十三条”,为民营企业纾难解困
时间:2024-06-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5月1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缙云县公安局制发的《关于落实拘役罪犯每月申请回家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近日被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王某某成为该《实施办法》的首个适用者。


不久前,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缙云县人民检察院驻缙云县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在对新增在押人员开展驻所谈话时,了解到王某某的相关情况。

我对酒后驾车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不仅让家人担心,也对所在企业的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王某某表示,自己身兼多职,既负责产品最终调试,又负责原材料采购,以及已销售产品后续维修等工作,企业刚签订了一批订单,在拘役期满前需要交付。

驻所检察官向王某某详细解读了《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告知其若能在拘役期间积极配合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并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可向看守所申请回家。

拘役期间,王某某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月考核表现较好,并按照《实施办法》向缙云县看守所提出了回家申请。缙云县看守所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向驻所检察官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推动看守所更快作出审批决定,驻所检察官走访了王某某所在企业。

据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的规模并不大,只有三十几位员工,王某某是企业的技术骨干,十几年来恪守核心岗位,其长时间离岗使企业生产严重受阻。如今,企业已经积压了大量订单,如果不能按期交付,企业将赔付大笔违约金,而产品只有王某某才会检验和调试,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困难。

驻所检察官告知企业负责人,王某某已经提出了回家申请,若能通过审批,其可在回家期间到企业处理紧急的工作任务,以解企业的燃眉之急。

走访后,驻所检察官将王某某所在企业的具体情况告知管教民警。经审查,王某某符合申请回家相关条件。审批通过后,缙云县看守所将王某某的相关情况在其所在监室进行了公示。


回家当日,驻所检察官再次与王某某进行谈话,向其强调回家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按规定时间回到看守所。随后,缙云县看守所民警向其发放了《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

王某某回到缙云县看守所当天,驻所检察官接到了企业负责人的来电,“感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考虑到我们的难处,王某某在出所后的第一时间便赶赴企业完成产品的出厂前调试,我们积压的全部订单已经顺利发出。”

“第四十三条”不仅释放出满满的司法善意,也帮助拘役罪犯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回家权”的有效落实,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守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浙公网安备 33112202000278号

浙ICP备20029351号-1 版权所有: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