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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币不是货币?非法转移同样构罪
时间:2024-11-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火爆,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物品也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游戏币虽然并非法律规定的可流通货币,但并不等同于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物品予以保护,因此非法转移他人虚拟物品的行为同样可能涉嫌犯罪。
近期,有3名男子就因非法转移他人游戏币的行为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徐某某、胡某某、陶某某系某游戏平台玩家。2024年,徐某某从他人处得知王某某平时经常在电脑上登录使用某游戏平台账号后未及时退出,遂联系胡某某、陶某某共谋转移王某某在某游戏平台的账号内的“银子”用于个人使用。后3人趁王某某不在之际,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趁机操作其在某游戏平台的账号,将其账户内的2.1亿“银子”(王某某花费1.4万余元人民币兑换所得)分别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使用。最终,徐某某、胡某某、陶某某依法被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广大游戏玩家既要重视个人权益保护,也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是注重个人隐私保护。时刻保持警惕,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要随意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或者下载未知的软件。定期更新自己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以及使用强密码和多因素身份验证方式来提高账户安全性。账号使用完毕后及时退出账户登录,避免他人趁机使用。二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寻求帮忙。如不慎在网络上被骗取或被窃取虚拟物品,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同时要注意留存对方的账号、联系方式和交易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便于维护合法权益。三是严守法律底线。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切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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