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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个号码也能构成诈骗?
时间:2025-01-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苦于无“事”可做的小志被网上一则“轻松就能赚钱”的广告吸引,心动的小志根据广告中所载的联系方式找到对方,并详细咨询了“赚钱”方法。

对方表示:“你只需要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聊天软件和我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拨打我提供给你的电话号码,让我和他对话,你就可以轻松赚钱了。”

“他是不是在搞诈骗?但我就是帮忙打个电话,应该没有关系吧!”听了对方的说明,小志马上就明白了对方的伎俩,但思考再三之后,小志认为自己只是帮忙打个电话,并不打紧,于是同意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

有了“轻松就能赚钱”的路子,“讲义气”的小志也没有忘记自己的好兄弟小亮,小志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小亮,邀请他一起参与,小亮在听到小志的“分析”之后,同样认为“大有可为”,于是也加入到了“赚钱”的队伍里。

为了保险起见,小志和小亮特意办理了3张电话卡,专门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近两个月的时间,小志和小亮在上家的指示下,多次提供手机帮助上家拨打电话,获利1000余元。正当两人因为赚了“第一桶金”而沾沾自喜的时候,殊不知公安机关已经盯上了他们。

被害人小王在接到小志和小亮拨打的诈骗电话后,被上家以退费的名义骗取人民币9万余元。小王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手机号码第一时间锁定了小志和小亮。经公安机关传唤,小志和小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犯罪嫌疑人小志和小亮涉嫌诈骗罪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小志和小亮在明知上家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手机并使用名下的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上家实施诈骗,已经构成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小志和小亮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警惕“手机口”诈骗 勿做电诈“工具人”

1.架设“手机口”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是违法犯罪。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互联网账号。

3.发现“手机口”项目招聘,保留证据,主动向警方提供线索或向平台举报发布账号。

银行卡、电话卡不是赚钱的捷径,而可能是犯罪的陷阱。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明辨是非、保持清醒,切勿贪图小利走上犯罪道路,成为诈骗帮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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