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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周|“律小司”网络普法直播 请查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礼包”
时间:2025-04-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周”。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缙云县委网信办、缙云县公安局、缙云县司法局、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澜蓝汇缙云跨境电商园等单位,特别推出知识产权普法直播讲座。

这场直播讲座围绕知识产权侵权“隐形雷区”、企业避坑指南、知产犯罪新趋势以及被侵权后的维权途径等角度,结合典型案例,为公众送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礼包”。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王慧琴检察官从知识产权犯罪的新趋势、构罪要件、维权途径等方面解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要点。

王慧琴检察官指出,当前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技术窃密产业化、侵权链条规模化、网络侵权复杂化和服务商标侵权扩张的新特点。

例如,“AI芯片技术窃密案”中,某公司内部人员窃取关键技术导致研发项目搁浅;“假冒羽绒服案”中,犯罪团伙通过规模化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涉案金额超亿元;李某假冒“全季酒店”服务商标案,涉及枕头、床单等商品,非法经营60余万元。

在讲解典型案例时,王慧琴检察官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分析到侵犯知识产权最常见的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对于企业而言,一旦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举报或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每种途径各有优劣,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式。

缙云县公安局魏狄凯警官就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使用背景音乐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隐形雷区”作了详细说明。短视频背景音乐使用存在三大风险:

一是跨平台传播侵权风险,即便使用平台授权音乐,若将视频转至其他平台仍需重新获取版权许可。
二是商业使用与个人使用存在本质区别,直播带货、企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必须取得商用版权授权。


三是直播翻唱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无论是否打赏获利,未经授权表演他人音乐作品均违反《著作权法》第53条。

警方特别提醒

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版权覆盖范围有限,建议创作者通过“版权查验”功能二次确认授权状态,保存平台兜底承诺凭证。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化“剑网行动”,对制售盗版、技术窃密等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如遇侵权行为,请立即固定证据并通过110报警平台反映。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郑世巍律师针对中国企业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现象,给企业提供了“避坑指南”。

郑律师指出,现实中有不少企业是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后才想到维权。实际上,在对方抢注商标尚未成功之前,维权费用是相对较低,且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更大。而一旦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成功,企业维权成本将大大增加,且程序复杂、耗时长。

所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为防止商标在海外被抢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出海企业在海外市场拓展时要进一步提升企业海外商标布局意识,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类型以及商业目标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二是针对商品的生产地区、企业的重要及潜在市场等开展商标和市场监控,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纠纷。


三是如果已经在海外遭遇商标被抢注或者被侵权,应当充分了解发生纠纷时所在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有关制度规则,运用相应手段推动纠纷化解。

创新是发展的引擎,法律是创新的铠甲,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人的责任。从企业到每一个个体,从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到对侵权犯罪的严厉惩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紧密合作,织造一张严密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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