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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电鱼2.5公斤,为何要赔近万元? 这场巡回审判告诉你答案!
时间:2026-08-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新阶段。

      

       在法典施行前夕,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缙云县人民法院走进壶镇镇龙川村,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开展“家门口”巡回审判。同时邀请了50余名人大代表和周边村民代表现场旁听,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为水域生态安全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全市范围内设立禁渔区以外的江河、山塘和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2026年4月26日晚,陈某某在缙云县壶镇镇某天然水域电鱼,非法捕捞黄颡鱼、泥鳅等水产品共计316尾,总重量2.5千克。经渔业专家评估,本次非法电鱼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8319.85元,评估费用1000元。

        为了让旁听群众看得明白、听得真切,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渔业专家出庭,从专业角度对电鱼的危害及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式进行详细阐述。

“禁渔期是鱼类集中产卵繁殖、幼鱼生长的关键时期。在禁渔期内电鱼,其危害远超平时,不仅直接击杀各类成鱼,还会无差别摧毁水中的鱼卵、鱼苗及浮游生物。就算侥幸逃脱,基本也丧失繁殖能力......”

       针对赔偿金额的疑问,专家也给出了科学解答:渔业资源损失并非简单按“渔获物市场价格”计算,而是根据相应规范,综合考虑非法捕捞方式、时段、区域、当地渔业资源状况等因素测算而出。

       

       庭审中,检察官对陈某某进行了教育,同时向在场旁听人员进行了法治宣传。最终,缙云县人民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活动现场,150万尾鱼虾苗被有序投放至好溪,助力水域生态系统修复。

此次巡回审判是法检两院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具体实践,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积极宣介。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追责,以办案实效彰显法治威严。

       在此郑重提醒:缙云的好山好水是全体缙云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心怀敬畏,共护此山此水,让法治与生态同频,让美丽与未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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